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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盐政执法标准及办结时限承诺制度

 

一、服务内容

(一)生产管理、盐场保护

(二)运输管理、票证办理

(三)食盐专营服务

(四)举报受理

(五)文明执法、廉政从政

二、工作标准及服务承诺

(一)生产管理、盐场保护

1、贯彻上级有关盐业生产方面的政策、规划和计划,为盐业生产提供全面、系统、直接的指导、协调和咨询服务,并将贯彻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

2、会同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县政府划定的盐场保护区内的设施、资源进行保护,对侵犯和破坏行为给予制止和处理。

(二)运输管理、票证办理

1、积极宣传、树立形象,开拓市场,促进当地盐业产品的销售。

2、对出厂工业盐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保证向用户提供合格的盐产品。

3、及时、准确地为运盐车辆办理票证手续。非特殊情况下,应在半小时内办理办理完毕,对出现延误或票证填写错误给车主造成经济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三)食盐专营服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进行销售,不变相太高盐价,损害消费者利益。

2、按照下达的食盐计划,食盐专营公司要保证两个月的销售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3、在全县范围内合理布设食盐零售网点,对应当发放《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30日内办理完毕。

4、对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网点,实行送盐服务(电话:6331644)。一般情况下,应在网点提出送盐要求后24小时内送达,保证群众吃上合格食盐。

(四)举报受理

1、设立盐业违法案件举报电话(6331644),受理群众对违法案件的举报。

2、对举报的盐业违法案件经查证属实的,无论该案件是否得到查处,均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

3、受理举报的单位要为举报人保密。必要情况下,为举报人申请提供司法保护,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五)文明执法、廉洁从政

1、文明执法,恪尽职守;

2、秉公办案,不徇私情;

3、持证上岗,着装整洁;

4、清正廉洁,不谋私利;

三、监督网络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盐务局成立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由法规办公室负责该小组日常事务。聘请盐业企业有关负责人担任盐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四、投诉程序

(一)设立行政监督投诉电话(6321739),受理社会各界对盐政执法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

(二)对社会投诉的盐政执法人员违纪行为,由局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于15日内向投诉人做出答复;执法人员执法违法情节严重的,严肃处理,公开结果;执法人员违法违纪,对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鲁ICP备10020897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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