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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执法办案程序

盐务局盐政执法办案程序

 

一、简易程序

(一)《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盐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无棣县盐务局”名称,加盖盐务局行政印章,并有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对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罚款收据。

(六)执法人员当场罚款二十元以上的,按照罚缴分离制度,由当事人将罚款交制定银行。

(七)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八)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报局法规办公室备案。

(九)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一)《行政处罚法》规定:除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局盐政执法稽查大队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制作询问或检查笔录。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协助,不得阻挠。

(三)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行政执法负责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月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四)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调查终结,局行政执法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负责人应当召开集案审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八)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无棣县盐务局”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无棣县盐务局”的印章。

(十)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决定的,按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应将罚款按时限缴制定银行。

(十一)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盐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于二日交局财务管理处上缴指定银行。

(十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人或在七日内按有关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鲁ICP备10020897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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