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闻

详细内容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修正案

2013年1129,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修正案,并发布第29号公告。

《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食盐和其他用盐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按规定实行直供用盐的运输实行随车货运单制度。”

《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未取得准运证擅自运输食盐和其他用盐,或者未携带随车货运单运输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按规定实行直供用盐的;”

此次修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的。新修改的《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鲁ICP备10020897号-1

官方微信

下载APP

技术支持: 济南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