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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修正案《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食盐和其他用盐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按规定实行直供用盐的运输实行随车货运单制度。” 《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未取得准运证擅自运输食盐和其他用盐,或者未携带随车货运单运输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按规定实行直供用盐的;” 此次修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的。新修改的《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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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修正案《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食盐和其他用盐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按规定实行直供用盐的运输实行随车货运单制度。” 《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未取得准运证擅自运输食盐和其他用盐,或者未携带随车货运单运输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按规定实行直供用盐的;” 此次修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的。新修改的《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