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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盐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建立健全盐业行业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自律机制,提高盐业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科学、可持续发展,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和文件: 1、山东省盐业协会章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相关规定。 第三条 山东省盐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应遵守本公约,鼓励从事盐业行业非会员单位签署和遵守本公约(以下称签约人)。 第四条 签约人承诺自签订本公约后,自觉遵守此公约,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罚。 第二章 自律守则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行业《章程》、《自律公约》,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及行业监督。 第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承诺不以低于成本价格(各签约人自签约七日内上报本企业原盐成本价格)倾销,其中包括以高于成本价格但变相以支付回扣、介绍费等形式造成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 第七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断完善各种体系、产品认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抵制不符合产品质量、环保标准的供货要求。 第九条 自觉尊重并维护知识产权。要以合法公平的方法获取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十条 自觉遵守广告法,不做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声誉。不使用虚假证件。 第十一条 自觉增强环保意识,不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料,生产过程中不污染环境,尽可能利用各种废料,不向市场提供有毒有害、损害消费者健康和损害环境的产品。 第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于每月月底据实报送盐业信息。 第十三条 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 配合协会建立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配合协会建立和完善自律公约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六条山东省盐业协会是全省与盐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教育、勘察设计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协会负责组织本行业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实施并对自律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工作机构负责下列管理事项: 1、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签约人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2、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鉴定及处理; 3、对签约人自律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4、建立签约人的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协会设立自律监督电话,并在协会网站上设立监督窗口。 第十九条 签约人如违反自律守则的有关规定,一经查实,视为违约。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由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给予下列惩戒处理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1、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并改正; 2、暂停其协会会员权利半年、一年,并在协会会刊、网站上公告; 3、暂停其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权利,并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 4、降低或撤销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并在协会会刊、盐业网站上公告; 5、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盐业网站上公告; 6、建议取消制盐企业生产许可证; 7、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停业整顿、降低、撤消单位资质等级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协会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由违约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议通过后,于二O一五年五月七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或百分之十及以上会员提议可以修改;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协会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二O一五年五月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