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盐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 公共法律规范
1、《公务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第53号)
2、《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年第八届第四次会议通过)
3、《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第十届第四次会议通过)
4、《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第九届第九次会议通过)
5、《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第八届第七次会议通过)
6、《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71号令)
7、《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第235号令)
8、《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
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
10、《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1989年第七届第二次会议通过)
二、 专业法律规范
(一)国务院法规
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0年第51号令);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第163号令);
3、《食盐专营办法》 (国务院1996年第197号令)。
(二)地方法规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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